看了《新京报》电子版的完整报道,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两起互相关联、但在法律上必须分开处理的刑事案件。化名刘华的被告人,因被他人诽谤多次与女有染并强奸未成年养女,错误地判断是化名张峰的同事所为,一气之下持刀错把张峰当成诽谤者杀死。事后查明,真正的诽谤者是同村村民张明。于是就有了这起刘华自诉张明的刑事诽谤案。       笔者明了,当今的国际趋势是废除刑事诽谤,也就是所谓诽谤除罪化,因为这涉及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一重大的公共价值和既有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笔者也理解刘华此刻的心情:错杀无辜,并可能被判重刑乃至死刑(尽管死刑可能性小),格外痛恨张明的谣言惑众所致伤害。况且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提起民事诽谤还是刑事诽谤之诉是原告(原告人)的选择权。笔者注意到,既有一般的诉讼酿成被告人刑事诽谤罪名成立而当啷入狱,也有令人发指的诽谤却看到宽宏大量的受害人只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7月,有友在顺德人BBS上发帖,称“传龙江有女人与狗发生关系,求真相”,之后引发“人肉搜索”,其中有人一最先将黎姓女士的车牌号与店铺信息公布到上,将所有推测信息引导到黎女士身上。整个网络社区近千人知道了这则传闻,并出现病毒式传播。黎女士提起了“人狗情”系列6个民事案件,涉及近10位网友。两个案子有判决,四个案件均为调解结案。胜诉后黎女士虽然只获得数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判决感觉“满意、公正”。       除了选择法律打官司之外,可能有人还要问:一个杀人罪犯还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吗?当然有,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它是平等的、人人享有的,不因人的任何背景而有所不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有罪、有错者的人格尊严。一个人不因有错、有罪而丧失其正当权利。       2003年,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决尹冬桂有期徒刑5年。就在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的当天,当地媒体称尹冬桂私生活混乱。后来才听说媒体报道的尹冬桂一审判决后委托丈夫起诉《武汉晨报》并打赢官司,二审获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各类经济损失近19000余元。       同样在2003年,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一审判前,《中国青年报》一篇评论焦玫瑰则是黑 社会人物刘涌的“姘头”。同样处在拘押中的焦玫瑰提起名誉权诉讼,开庭后被告承认有过错(可惜案件后来没下文了)。

新乡刘华事件|男子刘华遭诽后持刀错杀同事后,起诉真正诽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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